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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贓物以自用 涉嫌銷贓被公訴
發布時間: 2006-04-03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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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帥某因運輸并收購他人盜竊的鋼管被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05年7月的一天,劉某伙同張某盜竊浙江省蘭溪市第四建筑公司存放在寶豐康華建材有限公司院內的鋼管29根,就近藏于公司外的水塘中。數日后,劉、張趁夜深人靜之機請帥某用農用三輪車將所盜鋼管運出銷售,帥以700元的價格將其買下自用。后經物價部門鑒定29根鋼管價值1222.83元。
  《刑法》第312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帥明知是盜竊的物品而運輸、購買,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構成銷贓罪。(饒正勇 董可飛 陳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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