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基層村委會單方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而侵犯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案件。并當庭判決:由被告麻家渡鎮柿樹坪村委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收回原告沈玉蘭的0.6畝水田返還給沈經營,并負擔案件訴訟費用。
沈玉蘭系麻家渡鎮柿樹坪村5組農民。1996年6月20日,麻家渡鎮柿樹坪村委會在農村二輪承包耕地過程中,將水田1.8畝、旱地3.6畝發包給沈玉蘭耕種,承包期限簽訂為30年。2003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間,沈玉蘭到住在十堰的兒子家玩,柿樹坪村委會單方將承包給沈玉蘭的水田1.8畝(田園化)劃出1.2畝,并分別承包給村民袁智典0.6畝、蔡成發0.6畝。沈玉蘭回家后得知所承包的水田被他人耕種,便多次找村委會要求收回所承包的土地面積,同時自己已從蔡成發處收回了0.6畝水田,另外0.6畝水田一直未能收回,柿樹坪村委會對她的要求也沒予以處理。
縣法院審理認為: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沈玉蘭與被告麻家渡鎮柿樹坪村委員會簽訂的二輪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柿樹坪村委會在未征得沈玉蘭本人同意或具備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對原告所承包的水田單方調整給他人耕種實不妥當,且不能舉出足以能夠證實原告沈玉蘭申請要求退還土地或棄耕拋荒的有效證據,抗辯理由不成立。故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王康東)
沈玉蘭系麻家渡鎮柿樹坪村5組農民。1996年6月20日,麻家渡鎮柿樹坪村委會在農村二輪承包耕地過程中,將水田1.8畝、旱地3.6畝發包給沈玉蘭耕種,承包期限簽訂為30年。2003年9月至10月上旬期間,沈玉蘭到住在十堰的兒子家玩,柿樹坪村委會單方將承包給沈玉蘭的水田1.8畝(田園化)劃出1.2畝,并分別承包給村民袁智典0.6畝、蔡成發0.6畝。沈玉蘭回家后得知所承包的水田被他人耕種,便多次找村委會要求收回所承包的土地面積,同時自己已從蔡成發處收回了0.6畝水田,另外0.6畝水田一直未能收回,柿樹坪村委會對她的要求也沒予以處理。
縣法院審理認為: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沈玉蘭與被告麻家渡鎮柿樹坪村委員會簽訂的二輪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柿樹坪村委會在未征得沈玉蘭本人同意或具備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對原告所承包的水田單方調整給他人耕種實不妥當,且不能舉出足以能夠證實原告沈玉蘭申請要求退還土地或棄耕拋荒的有效證據,抗辯理由不成立。故根據相關法律之規定,作出以上判決。(王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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