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賣菜卻被汽車濺起的飛石擊傷,6月16日,原告潘口鄉小漩村村民龔艷林收到了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判決司機張天明賠償原告損失的30%,即8275.19元,施工單位竹山縣華夏建筑公司賠償60%,即16550.37元,原告龔艷林自行負擔2758.40元。
去年6 月7日,原告龔艷林在被告華夏建筑公司負責施工的尚處于養護期的公路上賣菜,被被告張天明正在高速行駛的汽車濺起的飛石擊中,造成原告龔艷林八級傷殘的后果。一審法院判決二被告各承擔原告損失的50%。判決宣告后,被告張天明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華夏公司施工后應清除路上障礙物,消除隱患,而華夏公司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張天明駕駛汽車對事故的預見性認識不夠,處置措施不力,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原告龔艷林在未修好的公路上進行蔬菜交易存在過錯,自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龔慧)
相關新聞
今日竹山便民服務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