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輝(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南壩村1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海峰借款本金人民幣38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提出上訴,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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