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公安局戶口業務辦理須知
嬰兒出生登記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關于對出國人員所生子女落戶問題的批復》;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出臺的三十項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二、所需材料:
1、嬰兒父母(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出生醫學證明》;
4、派出所還要查驗《生育服務證》。
三、辦理流程:3歲以下嬰兒由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3歲至14歲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四、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補錄戶口管理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十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一)14周歲以上至18周歲人員戶籍補錄:
1、監護人書面申請。
2、被申請人近期二寸照片兩張(分別粘貼戶口申報表和常口人口登記表)。
3、被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所屬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關系證明及被申請人出生情況證明,被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有工作單位的,還應提供單位出具的被申請人出生情況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4、《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由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統一辦理;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
5、被申請人畢業證、學籍檔案證明等輔助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父母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驗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6、社區民警調查詢問筆錄。
7、社區民警出具戶籍補錄綜合調查報告,署名并加蓋派出所公章。
(二)18周歲以上人員戶籍補錄:
1、本人書面申請。
2、本人近期二寸照片兩張(分別貼戶口申報表和常住人口登記表)。
3、所屬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出具申請人姓名、年齡、身份、家庭成員等相關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4、本人結婚證、畢業證書或駕駛證等相關輔助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父母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戶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驗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
5、接生婆、周圍鄰居或其他知情人證明。
6、社區民警調查詢問筆錄。
7、社區民警出具戶籍補錄綜合調查報告,署名并加蓋派出所公章。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更正出生日期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二、所需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愿承擔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等)。
2、由戶口登記機關失誤造成差錯的,提供加蓋造成差錯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
3、申報更正出生日期登記的證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出生住院期間病歷檔案等醫學文書,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等戶口檔案,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戶口證件,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真實出生日期的各種原始依據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由原簽發機構所在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統一辦理);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出生地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
4、有工作單位的,還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準予更正的證明及原始檔案記錄。
5、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落戶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
《關于解決“事實收養”子女落戶問題有關事項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一)1999年4月1日前收養的子女(《收養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1、撫養人書面申請;2、撫養人居民戶口簿(卡)、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3、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含復印件)。
(二)1999年4月1日后收養的子女(《收養法》修改決定實施后):1、收養人書面申請;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卡)、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3、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含復印件)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含復印件)。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注銷戶口登記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關于對已領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辦理注銷戶口時是否收繳居民身份證問題的批復》。
二、所需材料:
親屬、戶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員(無親屬或親屬不明人員可由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持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卡)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死于醫療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書》;公民正常死亡但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基層衛生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公民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公民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已執行或者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死刑判決書或者死亡宣告判決書;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憑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
四、辦理時限: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向戶籍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未按規定申報注銷戶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征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直接注銷其戶口。預備軍官學員畢業后被提干入伍的,需提供入伍提干相關手續,由戶籍地派出所注銷戶口。
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憑本人申請,或民政局復轉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和《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入伍前戶籍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證明等材料,在就業地或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入伍期間配偶或父母的戶口發生變化,退伍后在配偶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需提供配偶的居民戶口簿及結婚證或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證明。擬解決配偶、父母、子女(母親55周歲以上、父親60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未婚未就業的子女)落戶的,同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戶口登記明確的除外)、未婚證明(法定婚齡以上出具)。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若人口信息系統中無法查到原始戶籍記錄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四、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變更更正姓名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
公安部《關于對中國公民姓名用字有關問題的答復》;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更改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公安部《關于對居民身份證姓名登記項目能否使用規范漢字以外文字和符號填寫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二、所需材料:
(一)18周歲以下變更姓名:
1、生父母雙方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含復印件)。
3、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證明。
4、在校學生的同時提供學籍證明或學校同意變更證明。
(二)18周歲以上變更姓名的: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3、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證明(單位職工、公務員需有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村民需有村委會證明;在校學生需有學校同意變更證明)。
三、審批流程:改名由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改姓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四、審批時限:當場辦結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增加曾用名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關于對公民戶口身份證件曾用名和別名項目填寫問題的批復》;
公安部《關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記戶口辦理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復》。
二、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書面申請,未滿18周歲的提供監護人書面申請。
2、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材料,或未經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但曾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材料。
3、擬增加曾用名的居民戶口簿。
4、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證明(單位職工、公務員需有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村民需有村委會證明,在校學生需有學校證明)。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
四、辦理時限: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變更、更正民族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
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組、公安部《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實施<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辦法》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1、年滿18周歲人員由本人、未滿18周歲人員由父母(含養父母、或母親和繼父、或父親和繼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提供本人和父母(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公民民族成份變更批準通知書》第二聯原件,或錯填民族成份前原遷出地縣級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和派出所證明,或錯填民族成份前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3、有工作單位的,還應提供人事部門出具的準予更正的證明。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分戶和合戶
一、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二、所需材料:
戶主向戶籍地派出所申請分戶、合戶登記,應提供以下材料:
1、戶主和擬任戶主的書面申請(含分戶、合戶的理由)。
2、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門牌證或結婚證(離婚人員應提供法院判決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經民政部門認定有效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居民戶口簿(卡)(含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3、農村父母與子女簽訂的分戶意見和村委會證明;單位集體戶成員或配偶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獨立生活的,應憑相關證明申請以家庭戶進行登記。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
四、辦理時限: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大中專院校招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或大中專學生畢業回原籍落戶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廳辦公室《關于調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辦理戶口遷移憑據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大中專院校申報新生遷入登記時,應向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蓋有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和落戶新生的戶口遷移證。
在校期間需遷移戶口的,憑入學通知書和學校證明,比照新生入學辦理戶口遷移。
在校期間因退學、開除需將戶口由現登記地回遷原籍的,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及退學、開除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在校期間因轉學需將戶口由現登記地遷往轉學地登記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省教育廳簽署意見,并蓋有“湖北省教育廳高等教育學籍管理專用章”的《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確認)表》原件及復印件。
大中專學生畢業回原籍落戶憑本人書面申請、戶口遷移證、畢業證。
三、辦理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辦理;若人口信息系統中無法查到原始戶籍記錄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四、辦理時限:當場辦結或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錄用、調動、招工的公務員或職工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干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動人員登記表》、《戶口辦理通知單》。
2、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3、戶口遷移證或原籍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本市院校畢業生憑集體戶口卡)。
4、畢業證(含復印件)。
三、審批流程:派出所戶籍民警先期受理,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夫妻投靠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機關便民利民十六條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落戶證明。
2、結婚證(含復印件)。
3、雙方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4、非農戶口投靠農業戶口的,需提供在原籍失業證明或退休證明。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父母投靠子女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機關戶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
十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機關便民利民十六條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落戶證明。
2、雙方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3、投靠人結婚證,離、退休證明(件)(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不提供離退休證明);未達到遷入年齡(父親年齡60周歲以上、母親年齡55周歲以上)但生活喪失自理能力的,提供病情證明及病歷。
4、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公安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機關便民利民十六條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書面申請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單位落戶證明。
2、雙方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含復印件)。
3、法定婚齡以上出具未婚證明。
4、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的投靠人屬非農戶口的,提供在原籍失業證明或在校學生證明。
5、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生活喪失自理能力的,提供病情證明及病歷。
三、審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
2、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辦理手續;未通過審批的,派出所通知群眾領回申報材料或補交申報材料。
四、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辦理公安交管業務告知內容
一、 車輛入戶所需材料
1、 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1張,單位車輛
持組織機構代碼原件、復印件及單位委托書;
2、 購車發票注冊登記聯;
3、 車輛購置附加稅劃免稅憑證;
4、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
5、 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及車輛一致性證書;
6、 車輛外檢查驗單、車架號及發動機號拓印膜,符合
標準的照片2張;
7、 非免檢車輛需持機動車檢測站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單。
二、摩托車駕駛證申辦程序
1、 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張(正反面);
2、 身體條件證明;
3、 近期免冠正面白底相片(帶有身份證號)8張;
4、 依次參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
三、車輛年檢程序
1、 將車開到縣交警大隊車管所,由外檢把關民警對車
輛進行外檢并簽注外檢合格查驗單;
2、 車輛外觀必須整潔、車況良好,交通違法“清零”,車輛年檢有效期到期(可提前3個月);
3、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
4、車輛行駛證;
5、上線檢測后由檢測站出具檢測合格報告單,后領取檢驗合格標志。
四、駕駛證審驗程序
1、 B2以上(含B2)駕駛證從最后有效日期計算一個月內進行駕駛證審驗;
2、 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處理完畢;
3、 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4、 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必須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五、電子違法處理程序
1、 處理電子違法時,車輛駕駛人需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并現場簽字;
2、 在違法處理窗口領取處罰決定書;
3、 憑處罰決定書至指定銀行或通過違法處理窗口配置的“銀行終端收款設備(POS機)”繳納罰款;
4、 憑罰款票回執聯和處罰決定書到違法處理窗口銷號;
5、 通過“E站通”處理電子違法需攜帶車輛行駛證及同一人持有的身份證、駕駛證、銀行卡。
出入境證照辦理一次性告知書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省出入境部門授權照相點彩色白底近照1張;
4、臺灣游需提供省內有臺灣游資質旅游公司發票;
5、出國勞務需提供勞務公司營業執照、對外勞務經營資格證書、外派勞務項目審查表、外派勞務人員招收備案表、外派勞務人員名單;
6、與申請事由相關的其他材料;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