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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門前摔骨折 社區個人都有責
發布時間: 2014-08-07 09:31 來源: 編輯: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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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案說法:
  今日竹山網消息 居委會干部在社區大門外臺階上走路摔傷,要求社區賠償,司法所調解認為雙方均有責任,最終雙方互諒互讓,案件得以圓滿解決。近日,寶豐司法所圓滿調解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
  當事人羅某系寶豐鎮施洋路社區居委會干部。今年2月9日(星期天),羅某在社區大門外臺階上走路,因雨雪天臺階太滑而摔倒受傷,致左股骨脛骨折,負七級傷殘。羅某住院治療19天,農村合作醫療報銷部分費用后,個人支付醫療費23752.43元。羅某認為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傷,屬于工傷,應當按工傷賠償。社區居委會認為,羅某在休息時間在社區室外因自身不注意而摔倒受傷,社區無任何過錯,無賠償義務和責任。羅某索賠無望,請求寶豐司法所介入依法調解。
  寶豐司法所調解人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定雙方都有責任,并引導雙方本著實事求是和自愿原則,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確定了各自責任的大小。最后,羅某自愿接受2萬元賠償,調解至此終結。 (張成)
  律師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羅某是否屬于工傷;二是社區居委會是否有賠償責任。
  社區居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羅某也不是法律意義上雇工,雙方均不具備工傷賠償的主體資格,因此本案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歸責原則及責任劃分:社區大門臺階是社區干部上下班和群眾進入社區辦事的必經通道,依照法律規定,社區居委會應當對通道盡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在通道附近張貼“防滑,注意摔跤”之類警示標志,在通道上鋪防滑地板等防滑器材,但是社區居委會并未做到,負有管理責任,應當承擔羅某受傷的相應賠償責任;羅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時刻注意通行安全,盡到注意義務,但是羅某未做到,自身有過錯,應當分擔社區居委會的賠償責任。(師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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